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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8-5 11:37:24
冀政办函[2009]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省对外经济合作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 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营资格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并经省商务厅年审合格。严禁企业或个人擅自或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严禁与非法劳务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违反以上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项目审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外派劳务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申报前须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向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外派劳务人员境外收入材料与收费情况说明、处置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承诺书(以上材料已审查项目加派人员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劳务还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确认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外派劳务项目未经省商务厅审查,所涉及企业不得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擅自开展外派劳务业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招收备案
外派劳务企业招收外派劳务人员须办理招收备案手续,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外派劳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或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派劳务培训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企业和个人招收或自行在社会上直接招收。招收备案手续由上述企业、单位、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在规定时限内到省商务厅备案。省内外派劳务企业办理招收备案手续须提交《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和外派劳务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外省(区、市)外派劳务企业和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企业办理招收备案手续,还应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外交部(领事司)授权自办签证的企业初次办理招收备案须提供自审项目资格文件。外派劳务企业须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并将复印件送省商务厅备案。外派劳务企业办理招收备案手续后,方可招收劳务人员。未经招收备案,外事送签单位不得为其代为申办赴境外工作签证。未经省商务厅确认的企业和劳务输出机构申办出境务工护照,公安部门不予受理。
四、收费管理
外派劳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派劳务收费管理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劳务人员合同工资的12.5%,严禁另行收取或为合作单位代收代支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层层加码乱收费,严禁将所收费用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接受委托代招外派劳务人员的企业,应由委托方根据委托协议向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直接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搭车收费。双方应当约定,在外派劳务合同期内,由于外派劳务企业或境外雇主违约导致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工作的,外派劳务企业除按劳务人员境外实际工作时间应当收取的服务费外,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并按比例退还劳务人员为办理出国务工手续支付的费用;由于劳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违约的,外派劳务企业须按上述要求酌情退还服务费,办理出国务工手续及境内外培训、往返交通等所需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
五、境外劳务管理
所有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外派劳务培训,任何外派劳务企业不得向境外派遣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劳务人员。外派劳务企业向境外派出劳务人员前,必须保证劳务人员已取得护照、签证等合法出境手续和入境、居留、工作许可等合法入境及务工手续,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探亲等名义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出境务工手续。外派劳务企业应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同时可要求外派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外派劳务企业要协助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并承担境外管理责任。外派劳务企业批量外派劳务人员的,要派员带队随行,与境外雇主衔接好合作关系,安排好外派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50人以上的,应有1名兼职或专职管理人员;100人以上的,应派出2名以上(含2名)专职管理人员。外派劳务企业要建立境外劳务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对在境外恶意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及时报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对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和信誉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突发事件处置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市长、县(市)长任组长,商务、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境外重大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具体指导、协调、督促外派劳务企业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按照“谁对外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外派劳务企业负责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外派劳务企业注册地政府牵头,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协助,协调、督促涉事企业进行处理。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自行组织外派或介绍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由非法外派企业注册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政府牵头,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协助,协调、督促涉事企业进行处理。重大的以及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涉及多个设区市的纠纷和事件,由省商务厅会同外事、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妥善处理。
七、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监管失误、突发事件处理不当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外派劳务企业、外派劳务基地和外派劳务培训机构,由省商务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未经批准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劳务人员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由商务或外事部门将情况通报遣返人员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自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内不予签发护照。
八、广告管理
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涉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内容的广告,必须查验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等相关文件,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广告不予发布。对擅自刊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劳务输出 管理 通知
《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对外劳务合作面临严峻形势,自去年底以来群体性外派劳务纠纷不断发生,对内对外均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由此暴露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省政府对对外经济合作和整顿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工作高度重视,责成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解决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管理混乱问题。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厅起草了《关于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基础上为省政府代拟了《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厅在对前期外派劳务纠纷进行深层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意见》。《意见》的形成过程:一是研究政策。对近年来商务部、我省以及外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查阅、深入研究,吸收借鉴其中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二是实地调研。先后赴沧州、衡水、承德等外派劳务集中地区,对外派劳务企业、外派劳务基地和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进行考察,详细了解外派劳务工作流程及存在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为研究拟定我省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三是征求意见。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与部分市县商务局、重点外派劳务企业、外派劳务基地、外派劳务培训基地负责人进行座谈交流,并征求其对《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4月21日至24日,我厅以书面和座谈方式征求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对《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四是合法审查。在吸收、采纳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4月24日我厅向省政府呈报《关于印发〈严格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意见〉的请示》,省政府批转省政府法制办对《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是专题会审。5月4日,省政府副秘书长王会勇召集省商务厅、省法制办、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进行专题会审,原则通过根据省法制办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意见》。
二、基本考虑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一是突出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通过整顿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推动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实现健康稳步发展。二是突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吸收借鉴了商务部、我省以及外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吸纳了一些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三是突出国家政策的本地化。针对我省对外劳务合作实际,以及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上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具有个性化的管理措施。四是突出规范与发展的统筹兼顾。既严厉打击对外劳务合作市场中非法外派、乱收费等行为,严格规范外派劳务各环节管理,又努力避免出现管得过严过死问题;既注重体现管理工作的严谨规范,又注重体现服务和效率。五是强化突发事件处置和责任追究。通过建立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明确处理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得以快速妥善处置。
三、主要内容和依据
文件的主要内容:文件共九部分。一是经营资格,二是项目审查,三是招收备案,四是派前培训,五是收费管理,六是境外劳务管理,七是突发事件处置,八是责任追究,九是广告管理。
起草文件的主要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合电[2009]0836号)、《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商合字[2007]27号)、《商务部 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商合发[2005]285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6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4]5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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